为保证第三次青藏高原大气科学试验数据的安全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中国气象局《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》和《第三次青藏高原大气科学试验数据共享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数据提供单位第三次青藏高原大气科学试验项目办公室(以下简称甲方)和数据使用单位(以下简称乙方),经协商,签订本协议书,具体如下:
第一条:甲方应乙方要求,同意向乙方提供本登记表中“提供资料清单”所列的数据。
第二条:第二条 乙方承诺,从甲方获得的数据用于公益性业务和科研工作。
第三条:乙方承诺,按照本登记表获取的数据,仅限于本登记表中的“使用本资料的用户名单”人员使用,且为最终用户。
第四条:乙方承诺,不向任何第三方(含国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)提供或转让(含有偿或无偿)从甲方获得的数据,以及由这些数据经单位换算、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。
第五条:乙方承诺,不将从甲方获得的数据,直接用作供外部使用或向外分发的数据库的一部分,也不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。
第六条:乙方承诺,对本单位资料使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,使其熟悉各项资料保密安全制度,并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资料安全保管和使用工作。
第七条:乙方承诺,与本单位的资料使用人员签订《资料使用安全责任书》,保证从甲方获取的资料只在本单位使用,执行专人保管,并负责追踪管理,定期向甲方反馈资料使用情况。
第八条:乙方承诺,在通过本数据所产生的成果中,注明资料来源“公益性行业(气象)科研专项:第三次青藏高原科学试验-边界层与对流层观测,编号:GYHY201406001”,并寄送成果样本给甲方。
第九条: 乙方如不能履行上述约定,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,并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。
第十条: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,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,需要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时,应及时向对方通报,并说明理由、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。